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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博士后工作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博士后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山西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委”),下设山西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1.校博管办负责根据国家博士后有关政策,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年度招收计划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在站管理、出站考核,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各类证明材料;负责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项目和科研经费;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省专项补助经费的申报、使用及管理。
2.科技处负责博士后参与各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等管理工作。
3.计财处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建站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科研补助费以及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4.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及配套家具等生活用品的配备及维护工作。
5.外事处负责审核外籍博士进站及在站博士后出国合作研究、考察等工作,并协助其办理有关出入境手续。
6.档案馆负责校外进站博士后人员的人事档案暂管和转送工作。
(二)设站学院按站设立博士后学术指导小组,成员由学科专家组成,负责本流动站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组织开展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遴选、研究课题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学术活动。各站设管理秘书1人,负责协调日常事宜。
第三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条件
博士后合作导师须经流动站申报,校博管办审核备案后,方可招收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流动站设立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系统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学术工作;
(二)有在研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及充足的科研经费(一般不少于20万元)。
第四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及条件
(一)类型
按照申请人身份和人事关系档案是否转入学校,分为两类。一类是全职博士后,指以统分统招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身份,同时人事关系档案转入学校暂存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另一类是在职博士后,指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在职工作人员,其人事关系不变动并提交所在单位同意脱产进站证明,在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进站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后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严格控制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的比例;
5.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五条 进站、出站流程
(一)进站
凡申请学校博士后,应向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山西农业大学博士后遴选审核表》;
2.《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两份(含原件);
3.博士学位证、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4.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者,须提供第一站工作证明和博士后证书。
流动站博士后学术指导小组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并组织公开遴选,对申报人员的申请资格、创新能力、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考察和面谈,入围人选报校博管办,经学校博管委研究同意后办理进站手续。
(二)出站
博士后在结束研究工作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各站学术指导小组应组织出站博士后进行学术工作汇报,由专家对其研究工作做综合评价,并在完成出站报告后一个月内办理有关出站手续。
1.博士后出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两份(含原件);
《博士后研究报告》三份,如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还须递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三份。
2.提供在站期间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的1篇SCI、EI论文或2篇被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一级论文。
3.博士后出站时,应提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公寓退还等手续。
第六条 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作为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职称一栏填写“博士后”。
(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严格按照博管委有关规定管理。博士后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合作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日常学术研究工作。
(三)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博士后如提前完成科研工作,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四)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学术考核由流动站学术指导小组负责,主要完成如下工作:
1.进站3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经流动站学术指导小组论证后,报校博管办备案,并签订《山西农业大学博士后进站工作协议书》;
2.进站满一年进行中期考核。各流动站学术指导小组根据其工作情况,向校博管委提交中期考评报告,考核评语分优秀、良好和较差三个等级。中期考核成绩较差者,如不适合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由校博管办报请国家博管委批准后,劝其退站。
(五)博士后可以参加所在学科点的科研项目,经协商明确任务责任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报学校科技处批准、备案。
(六)进站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主要应从事已确定的科研工作,原则上不承担教学任务。
(七)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拥有所有权。博士后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应经合作导师同意并标注“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或并列单位。博士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或转让时,须按学校科研成果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七条 师资博士后
(一)申请条件
在站期间取得以下科研工作成绩之一的全职博士后,学校鼓励其转入师资博士后:
1.在站期间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SCI2区及以上论文1篇,或SCI3区论文2篇,或EI(仅限农业工程)论文1篇;
2.在站期间获批博士后基金项目1项;
3.在站期间获批国家自然基金项目1项。
(二)申请程序
1.设站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年度师资引进规划,提出年度师资博士后招收计划,报人事处汇总审核。
2.全职博士后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一份。全年时间均可报名申请。
3.学院成立考核专家组,参照学校当年公开招聘专任教师方案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面试。专家组应对其教学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学术潜力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面试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人事处。
4.经公示和批准后列为师资博士后。
第八条 经费管理及相关工资待遇
(一)博士后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资助、山西省专项补助、科研项目资助,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和学术科研活动经费等用途,专款专用。
(二)学校从博士后日常经费提取3%管理费,从省专项补助提取5%管理费,用于流动站建设、管理、评估、相关会议接待等工作,由校博管办负责统筹使用。
(三)博士后基金仅能用作科学研究工作,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临时辅助人员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开支等,其使用手续同日常经费使用手续。
(四)凡用博士后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由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学院统一管理,并向全校开放使用。
(五)鼓励博士后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校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可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与课题有关的短期学术交流或开展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六)博士后出站后,博士后账户应予注销,结余经费由校博管办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管理。
(七)工资
1.全职博士后:学校全职博士后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和奖励绩效两部分。
全职国内博士后5000元/月,外籍博士后6000元/月,师资博士后每月8000元/月。由人事处根据考勤,逐月发放。中期考核合格以上,第二年继续发放,共计24个月。师资博士后标准从批准次月执行,发放至出站。
2.在职博士后: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八)其他待遇
1.全职博士后进站后,学校一次性补贴科研启动费2万元,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山西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执行。
2.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全职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
3.学校为全职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并保障基本生活设施。水、暖、电、气等费用自理;不需要学校提供公寓的全职博士后,给予1000元/月住房补贴。
4.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入学参照学校在职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 其他形式博士后
1.自费博士后
凡能自筹科研经费的流动站或博士生导师,可申请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并详细说明经费来源和申请理由。其博士后的申请、考核、待遇等与国家计划内人员完全相同。自筹经费博士后不得转为计划内名额。该博士后在站期间所需的各类经费由招收导师科研经费全额负责。
2.外籍博士后
学校流动站可接受优秀外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并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执行。个人生活费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发给。
3.项目博士后
凡有国家重大研究课题的博士点学科或博士生导师,均可申请项目博士后。项目博士后所需经费由所在课题支付。
4.联合培养博士后
其他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如与学校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办法具体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山西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校行字〔2014〕44号)文件同时废止。